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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王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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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6 08: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14.对于土方开挖工程,施工企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经(   )签字后实施。
A、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现场监理工程师    B、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
C、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D、建设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答案】C
【解析】P229正中间“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第2行尾巴。本段落为命题热点,有三个要点应把握,轮番命题:哪两个人签字?哪三类专项施工方案要经过专家论证?谁组织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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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6 08: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15.当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关于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无合同关系,无权向分包单位主张权利
C、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有责任的分包单位追偿
D、分包单位只对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P101“四、总分包的连带责任”,这题每年都考,但是有越出越烂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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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6 08: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16.甲公司向乙公司订作一批预制板,乙开工不久,甲需要将预制板加厚,遂要求乙停止制作。关于甲权利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应支付相应部分报酬    B、甲不得中途要求乙停止制作
C、甲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    D、甲不用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A
【解析】P161最下面“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第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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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6 08: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17.下列责任种类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管制         B、赔偿损失
C、返还财产     D、罚款
【答案】D
【解析】P45~46,A属于刑罚,BC属于民事责任,D属于行政处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种类的区分,每年考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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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6 08: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18.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关于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第三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B、承揽人不再承担责任
C、承揽人与第三人按完成工作成果的比例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D、承揽人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答案】D
【解析】P160下面“(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第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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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6 08: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19.甲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将乙所欠220万元债务减少为200万元,乙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还清。协议生效2个月后,乙并未履行协议的约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B、甲应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由法院执行和解协议
D、由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答案】A
【解析】P323正中间“(三)执行和解”,考过4、5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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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6 08: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20.某项工程2007年开工,2008年年底竣工验收合格,该工程项目经理王某2009年跳槽到其它公司。2011年王某被发现由于其故意在该工程施工期间违反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造成了一般质量事故,关于王某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B、可追究王某的民事责任
C、不应追究王某的行政责任  D、应追究王某的劳动责任
【答案】无正确答案
【解析】本题不严密,考核P276“四、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及 P81“七、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本条款规定了注册执业人员违法执业的行政责任。本案中,王某的违法行为导致质量事故发生,应作出责令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C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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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6 08: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意,本案中王某的违法执业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A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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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6 08: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D错,法律责任中不存在劳动责任的说法。P141正中间“(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到: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并非债权请求权,不能等同于一种民事惩戒措施。何况本案中,劳动者已经离职,不存在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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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命题人明显是将B设置为正确选项。命题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或教材P45“一、民事责任的种类”第3行,“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本案不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王某不是适格的责任承担主体,我认为建设单位可以就工程质量问题向施工单位主张,而不同意那种建设单位可以直接要求项目经理王某赔偿损失的观点。
也许命题人的理解是建设单位就质量问题向施工单位主张后,施工单位可以依法向有过错的劳动者追偿。我也不同意,因为与大多数人理解相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从未规定过劳动者在工作中有过错造成单位损失,单位可以要求赔偿或追偿的制度!这不是法律漏洞,法律不作该规定自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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