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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23: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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叱咤风云网友,别开新帖子东拉西扯、遮掩躲闪了,还是回本贴继续讨论吧。
一)“帕方可随时拒绝,什么时间拒绝都是一种权利”这是你的原话吧?(本贴23楼)
请教一下,在面对非标准商业条款时,是只有帕方可以“随时拒绝”,还是梅方、霍亚、库托、马加里托都可以“随时拒绝”对方的这类非标准商业条款?在比赛签约后,帕方是不是也可以“随时拒绝”对方的非标商业条款?库托是否可以在称重仪式上突然使用这种权利、“随时拒绝”145磅称重?梅威瑟是不是可以在称重前“随时拒绝”天价肉条款而只接受超重1磅1比索的违约金?
二),帕方提出的“天价肉条款”和梅方提出的“严格药检条款”,是不是都没有相关拳击组织的规则禁止?是不是都属于规则外可协商的非标准商业条款?如果是,你为何厚此薄彼、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你为什么要对梅帕设定双重标准?
三)既然你“叱咤风云”网友没“研究外国的法律”,你凭什么断定在某个问题上中外法律“也是一样”?难道某中东国家允许男子娶四个老婆,你就能断定中国的相关法律“也是一样”?难道日本允许捕猎鲸类作为“科学研究”,你就能断定中国“也是一样”?难道美国允许公民持有、贩卖、运输武器,你就能断定中国“也是一样”?难道因为荷兰允许某些特殊服务行业存在,你就能断定中国“也是一样”?在“信息渠道比较困难”“语言也可能存在障碍”的情况下,你叱咤风云网友做出这种判断,是不是缺乏具体依据?是不是属于个人主观猜测?你是不是在用无根据的主观猜测当做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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