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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无名刀

回应叱咤风云帖子: [原创] 帕梅之战谁是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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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09: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刀哥这帖子让我误入什么风云的主贴,晕了
还什么法律知识都整出来了,有才啊
尤忆起此人曾经说什么东方刀教训了我,我会成为“众矢之的”啥的。其叽歪搞笑之能,令我辈汗颜!
刀哥也真是有心,居然为了如此一个烂贴冒泡。换作是我,直接无视闪人,让其继续表演,因为实在是受不了那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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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09: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善解人衣 的帖子

血检是避战手段,打老婆保安是避战手段,真想问问某些帕迷梅威瑟下一个避战手段是什么?欢迎竞猜,猜中奖励10000拳币


我不是帕米,但我是梅黑,来回答这个问题。小梅的下一个避战手段是酬金,再下一个是热身。
梅威瑟躲避马加里托最明显了。梅迷心中永远的痛。梅迷只能发照片泄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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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也不说了,缘分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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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09: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想逃避可以找出无尽的理由,就像某人死在监狱里的理由一样,喝开水,**之类的
拳台下嘴比谁都大,拳台上比谁胆都小,专挑老的打,小的骑,遇到强的玩躲避,最后一招“我要度假打老婆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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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09: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梅威瑟下次避开帕奎奥的理由是要求自己酬金达1亿美金,否则免谈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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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09: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膜破了对梅威瑟是拳击生涯中最痛苦的事,梅威瑟把其看得比命还重。堪比古代中国的烈女!尤其今年是破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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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1: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叱咤风云 发表于 2011-4-26 17:24
如果梅威瑟以信仰为由拒绝接受曾经答应过的天价肉条款,难道可以认为帕方是在用天价肉条款逃避比赛?难道 ...

“不超过规定或约定的体重上限是双方必须遵守的,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是一种对价即约违付出的代价。再说,只要不违约,违约条款是不生效的。”
----------叱咤风云网友,你这段的观点有问题。

第一,“不超过规定或约定的体重上限是双方必须遵守的”,这点并非“必须遵守”。据我所知帕奎奥就至少两次超过规定或约定的体重上限(分别是对Torrecampo和Singsurat),这两场比赛中帕奎奥并没有遵守规定和约定的体重上限,但比赛还是举行了。因此,你所谓的“必须遵守”本来就是个可突破的底线,因为很多比赛都可以在不遵守规定或约定的体重上限时展开,比如帕奎奥在对Torrecampo和Singsurat的比赛以及克拉莱斯/卡斯蒂洛二战、坎贝尔/福内卡、古兹曼/福内卡之战中,都没有“必须遵守”“规定或约定的体重上限”。

第二,哪个拳击组织规定过超重1磅缴纳1000万美元的天价肉违约金?如果没有任何拳击组织制定过这个数值,那么这个让人震惊的天价肉条款是不是帕奎奥在规则外提出的非标准条款?此外,这个数值是否可以协商?是否可以变成1磅/1000万日元或1磅/1000万菲律宾比索或1磅/1000万里拉甚至1磅1比索?

第三,“只要不违约,违约条款是不生效的”这话说起来冠冕堂皇,但配合那前所未有的天价违约金,势必让对手的备战和临战状态产生负面影响。最简单的例子就是,霍亚在超重1磅100万美元的违约金威胁下,过度降体重导致体重控制出问题,甚至不得不以轻于帕奎奥的临场体重参赛,最终结果是惨败。此外,前面提到的帕奎奥在面对Torrecampo和Singsurat时都有关于体重方面的限制(一场是要求在111磅以下、一场是112磅蝇量级冠军赛),结果出现体重控制问题(超重)的帕奎奥在这两场比赛中均被击倒。所以,主动设定苛刻体重限制条件的一方,往往可以获得额外的利益(至于这是不是帕奎奥屡次玩体重条款的主因,那就是另一个话题了)。而且,这句话(只要不违约,违约条款是不生效的)也可以用在药检条款上啊,只要帕奎奥不违约也就是不使用违禁药,自然没有违约惩罚,帕奎奥为什么躲避这种只要他清白就不可能遭到惩罚的严格药检条款?

第四,为什么帕奎奥没在对霍亚这个拳坛金童的比赛中提出1磅/1000万美元的天价肉条款,为什么他对拳坛最富有的霍亚只提出了1磅/100万美元的限重条款?为什么帕奎奥在梅帕谈判前对哈顿、库托的强强对决中没有提出1磅/1000万美元的天价肉条款?为什么在梅帕谈判后他在对克洛蒂、马加里托的比赛中没有提出1磅/1000万美元的天价肉条款?如果当时他提出这个条款,是否会导致对方退出比赛?他向梅威瑟提出这个前所未有的天价肉条款是否会导致梅方退出比赛?我想,至少存在这个可能性吧。

综上所述,帕奎奥在梅帕谈判中提出的1磅1000万美元的天价肉条款并不是有章可循的,这是帕奎奥为了给梅威瑟制造障碍而设立的规则外非标准条款,甚至是可能导致梅威瑟方退出的特殊条款。

“这与血检完全不同:血检无规则要求,且血检须以对方身体的付出为前提,是对别人身体的干预,是一种潜在的损害(尽管不致于要命)。这中哪个国家都不允许,除非自认。”
----------结合上段看,“叱咤风云”网友对天价肉和严格药检的态度完全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赛前14天失去几CC到几十CC血液被“叱咤风云”网友认为是身体付出、对别人身体的干预、潜在的损害,在天价肉的巨额违约金威胁下赛前1天失去几百到几千CC体液难道不是更大的付出、干预、损害吗?

请问,以天价肉条款逼迫对方减重,难道不是以对方身体的付出为前提吗?不是对别人身体的干预吗?不是一种明显损害吗?不说别人,就以帕奎奥的职业生涯为例,至少3场比赛(帕对Torrecampo、Singsurat、霍亚)是受体重困扰方遭到惨败,另2场(对莫拉莱斯2、3战)也存在体重控制问题;请问,他的职业生涯中有几场比赛是受药检困扰方遭到惨败的?再请问,哪个国家又允许帕奎奥提出1磅1000万的天价肉条款了?

因此,天价肉条款和严格药检都是规则外的可谈判的商业条款,没有任何本质的不同。

一方面认定天价肉合理、一方面指责严格药检违规,基本可以等同于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关于“非标准”体重:双方协商认可且不违法,不存在对不与不对之说。别人赠你一个亿,你愿意要,这并不违法,也不存在公平问题。”
----------“别人赠你一个亿”?这话说的好像是小梅主动提出天价肉条款的?要不是帕方提出这个惊人的天价肉条款,梅方会主动签署这个可能对己方不利的条款?这到底是“别人赠你一个亿”还是“你强求别人一个亿”啊?这话说的也太有“技巧”了。

既然你承认“关于“非标准”体重:双方协商认可且不违法”,那么如果梅威瑟提出在147磅限制下比赛、超重1磅要求付出1菲律宾比索的违约金,这个要求合法否?如果帕奎奥拒绝此条款导致比赛流产,那么算谁回避谁?而且,既然是“双方协商认可且不违法”,那么梅帕双方曾经在“严格的奥运会式药检”方面协商认可过,那么是不是可以认定梅方的严格药检要求“不违法”?哪个拳击组织规定过禁止严格药检?哪个拳击组织禁止过梅莫之战、帕克之战进行严格药检了?如果没有任何拳击组织有过相关禁令,那么是不是可以认定梅莫之战的药检条款、帕克之战的药检条款、梅帕谈判的药检条款都是合法的“规则外可协商条款”?如果是的话,那梅方的药检条款和帕方的天价肉条款就根本没有本质不同。

“关于对不不对:并不是多数人认为由对与不对的问题,帕的做法不违法且双方认可,别人没有理由或合法根据说“不对”。即帕的做法无可指责。”
----------你找到某拳击组织要求超重1磅1000万美元的证据没有?没有的的话,如果梅威瑟拒绝帕方提出的这个天价肉条款导致比赛流产的话,那么梅威瑟的做法是否是“无可指责”的?如果梅方是“无可指责”的,那么提出天价肉条款的帕方是否是在提出苛刻要求以求回避比赛?

换个角度,按照同样标准,梅威瑟的“严格的奥运会式药检”要求也不违法且获得梅帕双方认可,“别人没有理由或合法根据说“不对””,即梅的做法无可指责。至于后来帕奎奥以信仰为借口拒绝自己此前的承诺,这也无损“药检条款”无可指责的合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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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下去 + 2 跟某种人你讲再清楚也没用,搞不好人还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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叱咤风云 发表于 2011-4-26 17:32
梅方在提出“奥运会式药检”时没想到帕方会拒绝,帕方先开始也没有拒绝。

只是在梅方答应帕方天价肉、 ...

“答:帕方可随时拒绝,什么时间拒绝都是一种权利。
现在,双方没有达到协议的原因只有一个:血检,而没有其他,顾问说天价肉什么的没有意义。
再说,你的其他问题,本人及相当一部分资深人士已作说明。”
----------啊?啊!“帕方可随时拒绝,什么时间拒绝都是一种权利”?

想想看,双方签约后,在某次突击性质的飞行药检中,帕方面对药检人员突然宣称拒绝接受严格药检,只肯接受预定时间的尿检,导致比赛流产,在这时间拒绝也是帕方的权利?

同理,双方签约了,到临称重了,梅方宣称拒绝帕方的超重1磅1000万美元的天价肉条款,因信仰原因只能接受“超重1磅1菲律宾比索的违约金”甚至只能接受“超重1磅1000万奖金”的条款,导致比赛流产,这也是梅方的权利?

同理,库托、马加里托和帕奎奥签约了,到临赛称重了,库方拒绝此前的145磅开战协议、马方拒绝此前150磅开战协议,以信仰为由分别只接受147甚至148、154甚至155磅的条件,这也是库方和马方的权利?

请问“叱咤风云”网友,在你看来是只有帕方具备“随时拒绝”此前己方口头或书面承诺的权利,还是梅威瑟、库托、马加里托都具备“随时拒绝”此前己方口头或书面承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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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2: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叱咤风云 发表于 2011-4-26 17:38
梅有不遵守规则的先例,如马奎兹一战,尽管梅支付了违约金,但对马是不公平的比赛。

其实,帕并没有干 ...

“梅有不遵守规则的先例,如马奎兹一战,尽管梅支付了违约金,但对马是不公平的比赛。”
----------梅马之战即便有体重问题干帕奎奥何事?

帕奎奥在帕库之战弄个145磅体重门赚了库托2磅便宜,难道梅威瑟该在梅帕之战中以149磅签约?

帕奎奥在帕马之战弄个150磅体重门赚了马加里托4磅便宜,难道小梅该在梅帕之战中以151磅签约?

如果马加里托在莫马之战后被查出石膏手,难道让莫斯利裹上石膏打梅威瑟?

呵呵,真不觉得荒唐吗?要按这“道理”,梅方也可以提出,鉴于帕方曾有利用天价肉条款压制霍亚并得手的先例,所以只能接受超重1磅1菲律宾比索的违约金;且因为帕方在库马两战中分别压对方2磅、4磅,所以梅帕战应该在153磅举行。合理吗?

“其实,帕并没有干预对方什么,是以“文字”形式让对方遵守,对方遵守是应该的,是规则使然,对方不遵守,比赛可以不进行,因此,对方的身体没受到任何干预。”
----------“规则使然”?哪个拳击组织的规则里面规定了超重1磅1000万美元的违约金?说出来让大家开开眼。“让对方遵守”?梅威瑟有随时拒绝的权利吗?

“请阁下研究一下中国的法律在民事领域关于“财产”与“人身”在合同约定方面的限制,你的问题即迎刃而解,而不再成为问题”
----------虽然你是跟“拳拳帝国之心”说的,但我想请教一下,在美国举行的体育比赛谈判的相关商业合同关“中国的法律”什么事儿?沙特允许娶四个老婆能当做在中国重婚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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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2: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事儿非常简单。

比赛有禁止使用各类禁药的规定,梅方提出的“严检”条款是这个规定的相应升级版,属于规则外可协商的非标准商业条款。

比赛有体重方面的限制规定,帕方提出的“天价肉”条款是这个规定的史无前例最强版,但也属于规则外可协商的非标准商业条款。

8盎司拳套也是如此,帕在其他比赛中提出的1磅100万美元、145磅、150磅等条款也是规则外可协商的非标准商业条款。

但是,某些帕迷一方面认定帕方的非标条款合理,一方面非要把梅方同样合理的非标条款打上FEI法的标签,这就没意思了,这就是典型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了。而且,即便是帕方自己也没把梅方的“严检条款”打成FEI法,帕方只是以信仰为由逃避了严检并在双方离开谈判桌、帕方另有比赛安排后,“不顾信仰”地再号称接受“严检条款”,而从没有以“FEI法”为由彻底拒绝“严检条款”。而在帕克之战中,帕方也接受了类似的“严检条款”,他们也没认为那种“严检”FEI法。

人家帕方自己在逃避一次后都号称接受了,别人费劲巴拉地想把“严检条款”打成FEI法,这不白费劲嘛。

当然,这次争论也是有意义的,起码让我们见识了“随时拒绝说”、“中法判美案说”,还是让大家开了眼界的。个人以为,也只有说出这种观点的拳迷才配当“信仰拳手”“时差承办人”的拥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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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2: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藏书人 于 2011-4-27 15:45 编辑
三峡 发表于 2011-4-26 19:37
跟火鸡版主有一拼,都是他心里想的,当真理在这里准备讲课


个人以为,叱咤风云网友还拼不过流浪的火鸡网友,至少现在没看出他明显编造的地方。

火鸡那次是自编奥运会药检制度,被戳穿后还能自诩“我略占上风”,这种心态,一般人都差着段位呢。

不是每个拳手都有信仰的,不是每个拳手的粉丝都能在讨论中永远“略占上风”的。火鸡网友是个标志物,请不要随便拿别人就比流浪的火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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