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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1: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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叱咤风云 发表于 2011-4-26 17:24 
如果梅威瑟以信仰为由拒绝接受曾经答应过的天价肉条款,难道可以认为帕方是在用天价肉条款逃避比赛?难道 ...
“不超过规定或约定的体重上限是双方必须遵守的,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是一种对价即约违付出的代价。再说,只要不违约,违约条款是不生效的。”
----------叱咤风云网友,你这段的观点有问题。
第一,“不超过规定或约定的体重上限是双方必须遵守的”,这点并非“必须遵守”。据我所知帕奎奥就至少两次超过规定或约定的体重上限(分别是对Torrecampo和Singsurat),这两场比赛中帕奎奥并没有遵守规定和约定的体重上限,但比赛还是举行了。因此,你所谓的“必须遵守”本来就是个可突破的底线,因为很多比赛都可以在不遵守规定或约定的体重上限时展开,比如帕奎奥在对Torrecampo和Singsurat的比赛以及克拉莱斯/卡斯蒂洛二战、坎贝尔/福内卡、古兹曼/福内卡之战中,都没有“必须遵守”“规定或约定的体重上限”。
第二,哪个拳击组织规定过超重1磅缴纳1000万美元的天价肉违约金?如果没有任何拳击组织制定过这个数值,那么这个让人震惊的天价肉条款是不是帕奎奥在规则外提出的非标准条款?此外,这个数值是否可以协商?是否可以变成1磅/1000万日元或1磅/1000万菲律宾比索或1磅/1000万里拉甚至1磅1比索?
第三,“只要不违约,违约条款是不生效的”这话说起来冠冕堂皇,但配合那前所未有的天价违约金,势必让对手的备战和临战状态产生负面影响。最简单的例子就是,霍亚在超重1磅100万美元的违约金威胁下,过度降体重导致体重控制出问题,甚至不得不以轻于帕奎奥的临场体重参赛,最终结果是惨败。此外,前面提到的帕奎奥在面对Torrecampo和Singsurat时都有关于体重方面的限制(一场是要求在111磅以下、一场是112磅蝇量级冠军赛),结果出现体重控制问题(超重)的帕奎奥在这两场比赛中均被击倒。所以,主动设定苛刻体重限制条件的一方,往往可以获得额外的利益(至于这是不是帕奎奥屡次玩体重条款的主因,那就是另一个话题了)。而且,这句话(只要不违约,违约条款是不生效的)也可以用在药检条款上啊,只要帕奎奥不违约也就是不使用违禁药,自然没有违约惩罚,帕奎奥为什么躲避这种只要他清白就不可能遭到惩罚的严格药检条款?
第四,为什么帕奎奥没在对霍亚这个拳坛金童的比赛中提出1磅/1000万美元的天价肉条款,为什么他对拳坛最富有的霍亚只提出了1磅/100万美元的限重条款?为什么帕奎奥在梅帕谈判前对哈顿、库托的强强对决中没有提出1磅/1000万美元的天价肉条款?为什么在梅帕谈判后他在对克洛蒂、马加里托的比赛中没有提出1磅/1000万美元的天价肉条款?如果当时他提出这个条款,是否会导致对方退出比赛?他向梅威瑟提出这个前所未有的天价肉条款是否会导致梅方退出比赛?我想,至少存在这个可能性吧。
综上所述,帕奎奥在梅帕谈判中提出的1磅1000万美元的天价肉条款并不是有章可循的,这是帕奎奥为了给梅威瑟制造障碍而设立的规则外非标准条款,甚至是可能导致梅威瑟方退出的特殊条款。
“这与血检完全不同:血检无规则要求,且血检须以对方身体的付出为前提,是对别人身体的干预,是一种潜在的损害(尽管不致于要命)。这中哪个国家都不允许,除非自认。”
----------结合上段看,“叱咤风云”网友对天价肉和严格药检的态度完全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赛前14天失去几CC到几十CC血液被“叱咤风云”网友认为是身体付出、对别人身体的干预、潜在的损害,在天价肉的巨额违约金威胁下赛前1天失去几百到几千CC体液难道不是更大的付出、干预、损害吗?
请问,以天价肉条款逼迫对方减重,难道不是以对方身体的付出为前提吗?不是对别人身体的干预吗?不是一种明显损害吗?不说别人,就以帕奎奥的职业生涯为例,至少3场比赛(帕对Torrecampo、Singsurat、霍亚)是受体重困扰方遭到惨败,另2场(对莫拉莱斯2、3战)也存在体重控制问题;请问,他的职业生涯中有几场比赛是受药检困扰方遭到惨败的?再请问,哪个国家又允许帕奎奥提出1磅1000万的天价肉条款了?
因此,天价肉条款和严格药检都是规则外的可谈判的商业条款,没有任何本质的不同。
一方面认定天价肉合理、一方面指责严格药检违规,基本可以等同于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关于“非标准”体重:双方协商认可且不违法,不存在对不与不对之说。别人赠你一个亿,你愿意要,这并不违法,也不存在公平问题。”
----------“别人赠你一个亿”?这话说的好像是小梅主动提出天价肉条款的?要不是帕方提出这个惊人的天价肉条款,梅方会主动签署这个可能对己方不利的条款?这到底是“别人赠你一个亿”还是“你强求别人一个亿”啊?这话说的也太有“技巧”了。
既然你承认“关于“非标准”体重:双方协商认可且不违法”,那么如果梅威瑟提出在147磅限制下比赛、超重1磅要求付出1菲律宾比索的违约金,这个要求合法否?如果帕奎奥拒绝此条款导致比赛流产,那么算谁回避谁?而且,既然是“双方协商认可且不违法”,那么梅帕双方曾经在“严格的奥运会式药检”方面协商认可过,那么是不是可以认定梅方的严格药检要求“不违法”?哪个拳击组织规定过禁止严格药检?哪个拳击组织禁止过梅莫之战、帕克之战进行严格药检了?如果没有任何拳击组织有过相关禁令,那么是不是可以认定梅莫之战的药检条款、帕克之战的药检条款、梅帕谈判的药检条款都是合法的“规则外可协商条款”?如果是的话,那梅方的药检条款和帕方的天价肉条款就根本没有本质不同。
“关于对不不对:并不是多数人认为由对与不对的问题,帕的做法不违法且双方认可,别人没有理由或合法根据说“不对”。即帕的做法无可指责。”
----------你找到某拳击组织要求超重1磅1000万美元的证据没有?没有的的话,如果梅威瑟拒绝帕方提出的这个天价肉条款导致比赛流产的话,那么梅威瑟的做法是否是“无可指责”的?如果梅方是“无可指责”的,那么提出天价肉条款的帕方是否是在提出苛刻要求以求回避比赛?
换个角度,按照同样标准,梅威瑟的“严格的奥运会式药检”要求也不违法且获得梅帕双方认可,“别人没有理由或合法根据说“不对””,即梅的做法无可指责。至于后来帕奎奥以信仰为借口拒绝自己此前的承诺,这也无损“药检条款”无可指责的合法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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