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黄,可能有些东西你没注意,固有思维导致局限
没看出译文有操控之意,仅是沆瀣苟且而已—— 当然有 ‘操控’之意,几乎就说USADA是梅 猴 ‘御用’ 药检通融工具了。
不符合中国的章程之说不能认同啊,在这个领域咱们制定不了什么章程—— 我所谓不符合 ‘中国标准、朝鲜规章’,就是说文章指责USADA应该像VADA,这样做、那样做。就是指责张三不如李四帅,不如王麻子视力好。
所有章程也都是翻版WADA的规定,标准,甚至是检测分析流程—— 错,文章就是指责USADA不如VADA做得好。USADA先于VADA成立,为什么所有章程是翻版WADA的 ?
第一NSADA他没有代替第三方医疗机构出示证明的权力—— 无从谈起,USADA没有代替第三方医疗机构出示证明,全部出具的是自己的报告。
其二他作为一个检测机构也没有代替内华达委员会根据医疗证明做出豁免的权利—— 也无从谈起,USADA没有代替内华达委员会做出豁免的权利。而是将自己的豁免决定通知内华达委员会。 USADA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有作出药物豁免的权利。 内华达委员会指责的是,USADA不通报事发当时的关键信息,只事后报告一个结论,致使内华达委员会不能及时了解情况,一切造成既成事实。可是,又有什么规定,要求USADA向内华达委员会,通报过程中的一切信息呢 ? 当然,在豁免决定的规范性上,双方各执一词。
时至今日孩子都打酱油了,一切无影无踪了,上哪找锤去啊—— 至于梅威瑟A样存在问题,USADA及时给予豁免的说法。注意3点: 1. 来自传言。因为USADA从未公开这方面的信息,这也是作者指责的地方。 2. 不是一切无影无踪,原始检测报告在USADA那里,未公开而已。 3. 梅、帕打官司,帕的律师要求法庭传唤USADA,提供梅威瑟与奥提兹、莫斯利、库托的药检报告。但很快,双方达成 ‘和解及保密条款’,帕收到一笔 ‘超出预想的和解费’ 撤诉,使得法庭要求USADA提供梅威瑟的药检报告,没有意义了。这个可能的机会,帕收钱撤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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