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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看不下去

我现在就可以在与帕奎奥比赛的合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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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0: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峡 发表于 2011-11-30 10:20
帕你敢检就签字,不敢检就闭上鸟嘴滚开些,别整天小梅小梅的,梅的条件就是这么一个,自始至终没有改变,你 ...

帕你敢检就签字,不敢检就闭上鸟嘴滚开些,别整天小梅小梅的,梅的条件就是这么一个,自始至终没有改变,你又不是不知道,又不敢检,又要装模作样说几句场面话,现在还有几个傻B不知道你逃避小梅的丑恶嘴脸啊[b]
这话怎么感觉不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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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0: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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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10: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拳无定式 发表于 2011-11-30 10:24
哈哈,你能看懂我的意思吗?我怎么说了那么多回你也不明白呢?一方强势只能在谈判时能提更多的条件, ...

哈哈,你能看懂我的意思吗?我怎么说了那么多回你也不明白呢?一方强势只能在谈判时能提更多的条件,但订立合同双方是平等关系,双方都要受合同的约束。强势方再较真,只是能增加谈判的筹码,但平等地位是不容质疑的。这个我不要学已经懂了。我也不会拿“不平等条约”这个沾不上边的东东来说明什么。
======
不好意思,我老早就看懂了你意思,你以为我没懂而已
法律上规定双方平等,但是实际上却有强弱之分。法律上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实际中强势方得到更多权利而承担更少义务。
至于“双方都要受合同的约束”,你拿一个我不反对的来说事又有扯远的嫌疑了。
“不平等条约”,很多情况下字面照样显示“在平等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明白了么?既然有“不平等条约”存在,既然有小梅说的“A-side“存在,既然有“强势的甲方”和“弱势的乙方”存在,就说明实际上有不平等的地位存在------无论你学得多懂都没法否定!
正如法律上规定人人平等,但是不平等状况在实际中常有发生。这个不用给你举例了吧!
而你的问题在于:拿着字面上的意思,在我早就已经说明“字面上合同双方平等”的基础上,来反驳我提出的“小梅是甲方”这一实际中约定俗成的强势方的说法,再加上点胡搅蛮缠和思维混乱,才导致为这贴盖了不少楼。
清楚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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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10:3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拳无定式 发表于 2011-11-30 10:33
帕你敢检就签字,不敢检就闭上鸟嘴滚开些,别整天小梅小梅的,梅的条件就是这么一个,自始至终没有改变, ...

峡哥说得是刺激了点,但前面的还是在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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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10: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清风拳影 发表于 2011-11-30 10:10
有2句话说得太好了,发上来大家看看。1、永远不要跟一个纯SB争论,因为他会把你的智商拉到跟他一个水平,然 ...

我现在有点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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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0: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下去 发表于 2011-11-29 19:14
就等帕哥有胆量往上拉绳了

这条鱼,很狡猾,
[url=http://bbs.quanji.net/static/image/smiley/default/handshake.gif]http://bbs.quanji.net/static/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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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0: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下去 发表于 2011-11-30 10:36
哈哈,你能看懂我的意思吗?我怎么说了那么多回你也不明白呢?一方强势只能在谈判时能提更多的条件,但订 ...


不平等条约往往是武力和战争后产生的,合同是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没有可比性。
你看懂我的意思为什么前面有帖子说你看不明白?现在又说早就看懂了,逻辑混乱了吗?
小梅可以自己认为是甲方,是强势方,但并非谁都认可。
争来争去甲方乙方还是平等关系。强势的一方是甲方并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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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0: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下去 发表于 2011-11-30 10:39
峡哥说得是刺激了点,但前面的还是在理啊。

呵,刺激帕没事,问题好象他话说反了吧?照他的话说已经没有几个傻B不知道帕逃避小梅的丑恶嘴脸,那知道的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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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下去 发表于 2011-11-30 10:43
我现在有点信了

我早就有点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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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10: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拳无定式 发表于 2011-11-30 10:46
不平等条约往往是武力和战争后产生的,合同是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没有可比性。
你看懂我的意 ...

不平等条约往往是武力和战争后产生的,合同是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没有可比性。
======
不平等条约在现实中常常发生,而现实中却不常有武力和战争!
武力和战争的导致的结果就是一方强势,一方弱势。而强弱双方照样可以号称“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不平等条约”。


你看懂我的意思为什么前面有帖子说你看不明白?现在又说早就看懂了,逻辑混乱了吗?
======
多少楼我说了“看不明白”你意思?


小梅可以自己认为是甲方,是强势方,但并非谁都认可。
======
你不认可没关系,也没用。不是你在这扯“平等”,他就一定给帕哥平等,懂么?


争来争去甲方乙方还是平等关系。强势的一方是甲方并不正确。
======
你"在经管学院脱产学习好几个月",想要点面子的心情我能理解。不过我觉得你应该回某某中学再脱产学习几年,因为你还在纠结于“强势的是甲方”这个约定俗成的说法,还试图以有例外来证明某个到现在你还没说清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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