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里有豁免权的相关规定,这个我知道。申请保密程序我不知道。但你以此举符合协议的某一款来否定梅威瑟勾结USADA就不对了。 正确的逻辑顺序是,正是由于梅威瑟勾结了USADA,所以才引入了USADA的权力和WADA规则。梅威瑟勾结、引入USADA在先,故,不管采取什么规则,梅威瑟都是勾结了USADA .
根据你提供的P16引文,WADA的规则也管不了梅威瑟和USADA,乙方帕奎奥也能冒犯WADA的规则,当然可以推导出“梅威瑟可以违反WADA规则”这一结论。
但是我英语水平有限,找不到帕奎奥律师要求这样的单词,让你见笑了。
如果你的以上论述符合协议总体的精神, 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个结论----------------- 梅威瑟有权违反WADA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协议就足够了,-----------------------。
但是,从后面的事实来看,对不上号。梅威瑟和USADA做的补救措施,就是受限于WADA.
媒体指责的,就是梅威瑟在输液的当下违反了WADA的规定。媒体的这一指责没有错。 对于梅威瑟和USADA来说,申请豁免多此一举。既然协议是老大,梅威瑟只要符合协议就行了,那又兼顾WADA的规定干什么?
还有,既然你梅威瑟高举“奥检”的大旗,那你纵容帕奎奥冒犯WADA的规定干什么?让WADA的规定屈居于比赛协议之下,这是哪门子的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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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瞧瞧你那逻辑顺序 :先下个结论,然后一顿瞎蒙,结果还全蒙错了。悲哀的是,你还死犟。一般人都有一定的common sense, 你错了死犟管用么?
申请豁免不是多此一举,批准也是符合WADA的规定。只有在协议条款跟WADA的条款有冲突的时候,才以协议条款为准。这事既不违反WADA的规定,也不违反协议条款, 所以申请豁免不算多此一举,这事你 能理解么?
在168楼,我给你提供的USADA的澄清(P16)里,有这样一段话:
Moreover, the Mayweather v Pacquiao testing program was the first time that the language contained in paragraph 30 was ever included in a USADA professional boxing testing agreement. The language was added at the insistence of Mr. Pacquiao's representatives.
(另外,梅帕药检协议里的第30段是USADA第一次在职业拳击药检协议中包含这样的内容, 而这段话是在帕奎奥的代表的坚持下才加入的)
意不意外, 惊不惊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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