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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00: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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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发表于 2011-5-9 23:04 
你先回答我的问题再跟我探讨吧。
探讨?我觉得探讨应该在一个互相认可的大框架下才好谈,如果最根本的是非、对错的标准都不统一,那还有什么可探讨的?
比如,我认为在比赛谈判中可以提出“规则外非标准商业条款”,可以在双方同意后共同执行。例如,非标体重、天价肉、非标拳套、非标药检等非标商业条款,只要双方能达成一致就可以照此执行。再比如,谈判中允诺、同意的条款(口头或书面协议)就该按照协议执行,若中途变卦反悔导致比赛泡汤,那么毫无疑问是那个变卦反悔的人应该负责任(或者说,比赛泡汤是他的责任)。
但是,按你小建网友前面的回复,你认为一方反悔改口推翻自己此前的承诺,却能把比赛泡汤的责任推到没有变卦反悔的一方。这就是我无法理解更无法接受的了。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梅威瑟先接受天价肉、8盎司拳套等帕方条件,等帕方再答应他其他(诸如药检)等条件后,梅威瑟却反悔改口拒绝允诺过的天价肉条款,最终导致梅帕比赛泡汤。那么,难道比赛泡汤的责任可以扣在小帕脑袋上?
总结一下,小建网友你我明显的分歧在于这两点:
1)谈判一方是否可以提出“规则外非标准商业条款”并在双方同意后共同执行?
2)在协议谈妥后,甲方反悔推翻协议,是否可以把谈判破裂、比赛泡汤的责任推给乙方?
如果这个评判标准不统一,你我很难再谈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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