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击帝国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楼主: 出手如电

[讨论] 单一话题,别跑偏,次中应该用多大的手套?

[复制链接]
头像被屏蔽

9

主题

485

回帖

1952

积分

禁止发言

积分
1952
威望
28 威望
精华
0
财富
1120 拳币
贡献
792 贡献
在线时间
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9-11-18
最后登录
2010-5-23
听众
16
发表于 2010-5-14 22: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I LOVE BOXING!

23

主题

111

回帖

456

积分

羽量级

Rank: 1

积分
456
威望
43 威望
精华
0
财富
313 拳币
贡献
205 贡献
在线时间
28 小时
注册时间
2010-3-20
最后登录
2011-11-18
听众
16
 楼主| 发表于 2010-5-14 22: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WBO有个规则,这里也是规定8盎司
http://bjbxqh.com/index2.asp

23

主题

111

回帖

456

积分

羽量级

Rank: 1

积分
456
威望
43 威望
精华
0
财富
313 拳币
贡献
205 贡献
在线时间
28 小时
注册时间
2010-3-20
最后登录
2011-11-18
听众
16
 楼主| 发表于 2010-5-14 22: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7# 藏书人


    共三个链接,还懒的去找,刚才翻一下,上面还链接WBO的规则,你链接一个像样的吧,不要来个新闻报道。
另外,辩论不是可以以偏概全的,对其他的证据有什么看法?
  即使在你长篇大论的回帖中,也可以看出,你也承认,147磅没有规定一定要用10盎司的手套,这么总结对吗?
  如果这个总结是对的,即147磅并不规定一定要用10盎司的手套,而是可以商量的,那么帕这么做 ,有什么值得指责的呢?

“帕提出8盎司的手套无可厚非“,这是我反复要你链接出10盎司的规定的目的。
如果你也承认,“帕提出8盎司的手套无可厚非”,那么这个话题到此为止。

23

主题

111

回帖

456

积分

羽量级

Rank: 1

积分
456
威望
43 威望
精华
0
财富
313 拳币
贡献
205 贡献
在线时间
28 小时
注册时间
2010-3-20
最后登录
2011-11-18
听众
16
 楼主| 发表于 2010-5-14 22: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8# 李大龙


    真不知道你你得意来自哪里?这可笑。
   藏书人洋洋洒洒一大段,口气上也不肯定“147磅规定要用10盎司”,而至多可这么说,可用8盎司,也可用10盎司。可以这么总结吗,藏书人?
   这不是主贴中的第三个假设吗?这么说来,“帕奎奥要求用8盎司也无可厚非”。

171

主题

1740

回帖

2万

积分

拳击顾问

晓寒深处,相对浴红衣

Rank: 8Rank: 8

积分
28416

终身成就奖优秀素质奖论坛贡献奖拳栏作家奖

QQ
威望
8414 威望
精华
83
财富
51536 拳币
贡献
4108 贡献
在线时间
3343 小时
注册时间
2008-7-30
最后登录
2024-12-2
居住地
重庆 九龙坡
听众
20
发表于 2010-5-14 23: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出手如电朋友,这个拳套确实没有硬性规定用10盎司.原来老早我写那篇就说过了,还有另一项1磅超重罚1000万的。同样不能作为向帕让步。我说过这是核心规则,任何组织的规则都一样。超0.01都不行。如果约定147打,梅超重,小怕有权拒绝出赛,所造成后果责任得由梅威瑟负,而不只是罚款。罚款相对于退出还给了梅缓冲的余地。当然双方约定超过仍打另当别论。所以也不要提什么天价肉。就算一亿一磅同样。
   至于血检,不想多说,尊重梅威瑟方面的想法。也理解原因。但由于此规则非职业拳击原有范围,属私下谈判范畴。没有什么不对。双方可以讨价还价。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说帕方服药,我保留意见。
说什么天上夭桃盛,云中杏蕊多,到头來见谁把秋挨过。

23

主题

111

回帖

456

积分

羽量级

Rank: 1

积分
456
威望
43 威望
精华
0
财富
313 拳币
贡献
205 贡献
在线时间
28 小时
注册时间
2010-3-20
最后登录
2011-11-18
听众
16
 楼主| 发表于 2010-5-14 23: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5# 拳过无痕

   
    对了,8盎司手套,1磅1000万,确实不能作为指责帕的理由。这也是我想要的结论。
  至于血检问题,见仁见智,谁都有理由。
  倒帕的认为:你不吃药,你怕检啥?检又不是检你一人,我不是也要检吗?
  倒梅的认为:你还有没有法律观念,对规则都不遵守?拳击组织你家的啊?想咋地就咋地?有本事去修改规则,再来要求啊?
  这些东西就不辩论了。

0

主题

43

回帖

159

积分

羽量级

Rank: 1

积分
159
威望
20 威望
精华
0
财富
307 拳币
贡献
45 贡献
在线时间
7 小时
注册时间
2009-5-31
最后登录
2011-11-7
听众
17
发表于 2010-5-15 10: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主。。

76

主题

1115

回帖

5217

积分

荣誉会员

Rank: 8Rank: 8

积分
5217

优秀素质奖论坛贡献奖

威望
1112 威望
精华
25
财富
5548 拳币
贡献
1122 贡献
在线时间
27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9-1-30
最后登录
2025-1-6
听众
16
发表于 2010-5-15 11: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何必纠结于这个问题呢。
拳套的问题,小帕和小梅既然在商议用10盎司还是用8盎司,其实,说明这不是一个硬性的规定,而是一个弹性问题。况且,这也并不是一个大问题。
就如同超重问题,如果药检问题一样,商业比赛,什么都是可以商量的。
小梅和小帕都没有争议过手套问题,小梅对此也没有反对。
这件事最多只能说明,小帕没在手套上改规则,仅此而已了。
想从这点证明小梅有什么错,是不行的。

在商业利益面前,什么问题都是没有硬性标准的,都是可以商量的,甚至连体重都能谈,比如库托和小帕的比赛。如果哪天拳手们用9盎司的手套,穿裙子打比赛,只要他们喜欢,也是可以的。

然而我看完这个铁,发现楼主其实是想通过手套的问题,来说明帕是一个讲道理讲原则讲公平的好人。
我就问楼主一个问题,你怎么看小帕和库托比赛中,连体重这种原则都要改的小帕?
如果楼主真的这么分毫必纠的话,我倒想看看楼主怎么理解小帕的为人。

13

主题

3万

回帖

16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67300

终身成就奖论坛贡献奖拳栏作家奖优秀辩手奖

威望
7410 威望
精华
4
财富
1080239 拳币
贡献
7360 贡献
在线时间
10703 小时
注册时间
2007-12-26
最后登录
2025-3-21
听众
26
发表于 2010-5-15 13: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藏书人


    共三个链接,还懒的去找,刚才翻一下,上面还链接WBO的规则,你链接一个像样的吧, ...
出手如电 发表于 2010-5-14 22:25

“即使在你长篇大论的回帖中,也可以看出,你也承认,147磅没有规定一定要用10盎司的手套,这么总结对吗?
  如果这个总结是对的,即147磅并不规定一定要用10盎司的手套,而是可以商量的,那么帕这么做 ,有什么值得指责的呢?”

----------不同意这种说法。因为上面链接已经给了,内华达州规定135磅级以上用10盎司拳套。没人提出规则外要求,则默认10盎司,有人提出规则外要求时(用8盎司拳套),需征得对方阵营同意。

“出手如电”,请不要玩儿渐进的文字游戏,否则也请你回答下面总结:“职业拳赛没有规定一定只用定期血检”,这么总结对吗?如果这个总结是对的,即职业冠军赛不一定只用定期血检,而是可以商量的,可以用飞行血检,那么小梅这么做,有什么值得指责的呢?是不是一样道理?

““帕提出8盎司的手套无可厚非“,这是我反复要你链接出10盎司的规定的目的。如果你也承认,“帕提出8盎司的手套无可厚非”,那么这个话题到此为止。”
----------链接已经给你了,想要就再看一遍。
135磅级以上用10盎司的链接
http://sports.sina.com.cn/o/2006-07-18/10352346711.shtml
意见不统一则默认10盎司的链接
http://sports.espn.go.com/sports/boxing/news/story?id=3365846

我不认为帕奎奥提出8盎司拳套无可厚非,就像我不认为在145磅打次中量级冠军赛无可厚非一样。双方可以商量出一个商业条款,但必须承认这是某方在标准规则外提出的条款,并不是无可厚非。

13

主题

3万

回帖

16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67300

终身成就奖论坛贡献奖拳栏作家奖优秀辩手奖

威望
7410 威望
精华
4
财富
1080239 拳币
贡献
7360 贡献
在线时间
10703 小时
注册时间
2007-12-26
最后登录
2025-3-21
听众
26
发表于 2010-5-15 13: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帕方提出的8盎司拳套,超重1磅1000万美元罚款,梅方提出的最严格的奥运会式药检,这三个条款的性质是相同的。

都是非标准规则下的特殊条款,都需要甲方提出、乙方认可后方能实施的非标准条款,都是在对方否决下不可以强制执行的条款。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楼主甭想在“单一话题”的幌子下给帕方找理由。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站点统计|小黑屋|手机版|拳击帝国 ( 冀ICP备19037162号-1 )

GMT+8, 2025-8-14 22:15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