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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藏书人

关于“钓魚也疯狂”剽窃我《拳击史上的今天》一文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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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 19: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森之梦 发表于 2015-3-3 19:26
历史上的今天不是我的著作,但《拳击史上的今天》系列的内容是我的著作,或者说作品。现在是2015年,是电 ...

如果你的作品非得和明朝那些事等名著想比较的话,你是否经得住肝颤般的羞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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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 19: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森之梦 于 2015-3-3 19:44 编辑

现在你藏书人的问题是,不仅没把你的作品当作普通的网络作品,而且还不知羞的紧往著作上靠,我问你的”独“是在没有借鉴或没有使用别人作品的基础上自己独自完成的吗?且你的历史上的今天符合作者的思想创作空间是有限的,如果是请把的你的历史今天全部开列出来,看看你的思想部分到底占据你作品的百分之多少,如果低于70%的话,你的作品还敢称具有独创性吗?不要抽取你作品的其中几条啊,那不具备你作品的全部,那是在抽换概念,混淆视听。你到现在也没正面回答啊,如果你的作品不够著作的标准的话,你所有往下的推断都是空谈,连法律受保护的著作都不算,谈什么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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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 19: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藏书人 发表于 2015-3-3 15:34
因为你“森之梦”提出了一些明显不合理的评判标准为“钓魚”的剽窃行为开脱,比如,是不是正式印刷的出版 ...

上面提到的“莫拉莱斯/迪亚兹”短文,是不是不如“二十四史...更伟大的历史经典”?按你的意思就不算作品了?就可以随便剽窃了?你说就你提到的“莫拉莱斯/迪亚兹”短文这样的作品别人借鉴一下难道算剽窃?


大家看看,

2007年8月5日,WBC135磅轻量级冠军赛,大卫.迪亚兹点数胜埃里克.莫拉莱斯。

这场比赛可以称之为力量和技术的较量,莫拉莱斯有50多场比赛的经验,且在次羽量级、羽量级和次轻量级都获得过拳王头衔。而迪亚兹力量明显占了上风,打法风风火火。

比赛一开始迪亚兹就开始发起了猛攻,莫拉莱斯则利用自己的经验和技术与其周旋。在第一回合快结束时,莫拉莱斯还抓住迪亚兹的一个破绽将其击倒,但并没有重创对手。此后迪亚兹继续风风火火的打法,多次把对手逼到绳角。莫拉莱斯则运用自己的技术靠短拳得点。虽然出拳没有对手多,但击中率高于对手。两人一直鏖战了12回合,最终三位裁判以114-113,115-113,115-112的一致点数把胜利判给了进攻更积极的卫冕拳王大卫.迪亚兹。
从这场比赛的结果来看莫拉莱斯输得有点冤,尽管他也发挥了自己的技术优势,但明显裁判今天袒护主场作战的迪亚兹。这样莫拉莱斯想成为第一个横跨四个级别冠军的墨西哥人的梦想破灭了。




这整个藏书人的文字够的上著作吗?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依我看,你的上面提到的“莫拉莱斯/迪亚兹”短文只能算文字,而钓鱼转发了你的文字,你只有沾沾自喜的份,这样的文字还敢称著作,真的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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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 19: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藏书人,别论了,你的文字都敢称著作我都快笑出声了,竟然还要跟青铜时代的恐龙战争》《明朝那些事儿》《甄嬛传》相提并论,真是典型的无知者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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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3 19:5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森之梦 发表于 2015-3-3 19:26
历史上的今天不是我的著作,但《拳击史上的今天》系列的内容是我的著作,或者说作品。现在是2015年,是电 ...

劳驾,是你森之梦先在135楼提到二十四史吧?你135楼都提到二十四史了,我退一步提及《青铜》《明朝》之类还不成?
你森之梦的135楼和我藏书人的156楼哪个在前面?谁先转移的?还狡辩不?

拳台上比的不是水平高低,比的是玩体重,大的压、小的提,比的是体重要求有多厚颜。最绝的一招是:俺有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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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 20: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像什么帕龟鳌等这样的小字眼你怎么不去提醒呢?上面帖子中的静水流探兄吧我的名字改成梦之深你又为何视而不见?你到现在都没有正面回答,你逃避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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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 20: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藏书人 发表于 2015-3-3 19:58
劳驾,是你森之梦先在135楼提到二十四史吧?你135楼都提到二十四史了,我退一步提及《青铜》《明朝》之类 ...

还带退步的,那你就退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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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 20: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藏书人 发表于 2015-3-3 19:58
劳驾,是你森之梦先在135楼提到二十四史吧?你135楼都提到二十四史了,我退一步提及《青铜》《明朝》之类 ...

你就退步到1800楼不还是拿你的文字跟潇水的《青铜时代的恐龙战争》,近的如当年明月的《明朝那些事儿》、流潋紫的《甄嬛传》相比较嘛,你比较吧,大家都跟着比较吧,以往我真是没有功夫仔细嚼字眼,你真的。。。。。。。。。。。。。。。。哎说你啥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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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3 20: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森之梦 发表于 2015-3-3 19:31
我通篇的回复中什么时候说过你的作品不如二十四史就不是你的作品了,我不过是论证你的作品算不算著作,你 ...

那麻烦你森之梦确定一下你所说的“我不过是论证你的作品算不算著作”中的“著”是动词还是形容词,免得有歧义。如果你森之梦说的“著”是形容词,那我还不敢说《拳击史上的今天》是著作。如果这个“著”是动词,那我可以说《拳击史上的今天》是我的著作、是我“藏书人”所著。

此外,麻烦你森之梦解释一下你在本帖17页165楼中提及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著”是指形容词“著名、有名”还是动词“编撰、撰写”的意思?你的原话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对独创性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仅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中使用...”。说吧,这法律条例中的“著”是什么意思?是不是不够“著名”“有名”的作品就不能受这法律条例的保护?

如果你“森之梦”承认《拳击史上的今天》是我“藏书人”的作品,那好,请问我或其他人的作品,即便称不上“著作”,是不是也不能随便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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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3 20: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森之梦 发表于 2015-3-3 19:33
那么现在请你对你的转移门进行解释吧,是否还会吸星大法,九阳真经啥的。

在我解释156楼之前,麻烦你森之梦还是先解释解释你在第14页135楼转移到二十四史的问题吧,你这更早的转移门怎么解释?
是否你除了转移门还会辟邪剑法、葵花宝典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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