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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9-12-26 10: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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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本来使不使用奥运会的检测标准是双方在协议比赛时小梅方提出的附加条件,小帕方也许是怕麻烦所以拒绝了小梅方的要求,这仅仅是双方协议时的意见表达,因为不止是小帕,换个拳手,在面临这个从没出现过的附加要求时,都会很自然的选择拒绝。而且这个要求双方还可以慢慢协商,拳击比赛很多时候都需要较长时间来签订协议,但是小梅方立即以这点为理由,大肆宣扬小帕服用了兴奋剂,这就使谈判性质的问题变成了诽谤性质的问题。按照常理,小帕方当然是受到了侵犯。比如,一个人进到商店,店员看到他兜里鼓鼓的,在没有证据例如监控录像的前提下,要求第三方(警察)来检查,并且宣扬这个人是小偷。这显然是一种侵犯。所以我很讨厌小梅。
如果小梅方在协议过程中,提出这个要求,小帕方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如果接受则算小帕方的一个让步,如果不接受,那么小梅方可以选择让步或者不让步,让步的话继续比赛,不让步的则比赛取消。确定取消之后,小梅方可以做出新闻发言,即小帕方不同意使用奥运会兴奋剂检测标准,从而比赛取消。整个流程应该是这样的,但是现在事实是,还在谈判过程中,小梅“迫不及待”的就拿出这点,并且大肆宣扬小帕使用兴奋剂,从而使比赛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换言之,如果你侮辱了别人,别人和你合作的可能性还大吗?阿鲁姆说的对,小梅方实在是没有诚意!如果有诚意,难道连多花点时间来协商的欲望都没有,而用诽谤来早早地扼杀了比赛的可能性吗?
总之,说“小帕不愿意接受奥运会检测标准”和“小帕不愿意接受奥运会检测标准;小帕使用了兴奋剂”的效果是不同的?如果小梅方一直强调前者的话,事情会好办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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