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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4: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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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15楼大熊星座于2009-12-23 14:16发表的:
该赛事确定后的赛前30日内“血检”,是否为必须走的官方正式程序?如果是,帕的拒绝是无理的;如果是,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凌驾于体育规则之上。  奥运会药检制度包括血检、飞行药检(某时间段内突击检查。有过某运动员玩失踪让检测人员无法联系,最后宣布其药检不过关的先例)。前些天帕奎奥阵营有过愿意接受最严格的奥运会药检制度的说法,如果这个条款写进梅帕合同或前期备忘录中,小帕现在再拒绝“赛前一个月内血检”,毫无疑问他是无理拒绝。如果这只是双方口头约定而没有写入正式合同中,或写入合同备忘录中,这是小梅阵营的人(主要是负责谈判的谢菲尔)渎职。如此,则小帕可以拒绝履行合同外约定。
体育规则是个原始框架,某些大赛合同可以在这框架内谈妥。比如小帕用8盎司拳套、要求库托145磅(称重仪式)、小梅要求双方接受最严格的奥运会式药检等,都是协商的新条款。这些特殊条款有时是可以凌驾于体育规则之上的。比如库托签约145磅称重,他就不能事到临头以“拳击规则允许次中量级拳手称重在147磅以下”来否认此前的145磅约定。同理,如果小帕阵营曾经答应采用最严格的奥运会式药检,就不能事到临头拒绝飞行血检、只肯接受赛后尿检(哪怕只接受赛后尿检是符合WBA药检规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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