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奥斯汀.特劳特以违背《阿里法案》为由,起诉WBO。事情是,特劳特在WBO旗下有很好的排名,本应该拿到挑战冠军头衔赛,但没有发生什么明显使他排名降低的事情,莫名其妙地,他的排名被降低了。而一个以前比他排名更低的拳手,获得了挑战冠军头衔赛。
特劳特说,是该拳手的推广人,给予了WBO财政上的激励。因为WBO在排名时,索取并认可,拳手的推广人或经理,向WBO提供的经济报酬,不正当地作为旗下拳手排名的依据。特劳特催问过WBO,为什么自己排名会莫名其妙下降,但没有得到答复。
一开始,特劳特方面没有提出经济赔偿,后来,他律师修改了诉讼请求,不仅应用《阿里法案》主张权利,还指控WBO涉嫌违约和欺诈,总计要求赔偿4000万美金。
初次过堂,初级法院偏袒WBO,裁定双发以仲裁方式结案。但引用《阿里法案》,本案中有的指控,无法仲裁。初级法院便以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为由,因此基于该合同产生的纠纷,必须仲裁方式了结。
毫无意外,WBO声明支持初级法院的决定,并引用判例法来说明,仲裁方式实际上适用于《阿里法案》,WBO进一步辩解说,如果有一方拒绝仲裁,那么他就要拿出证据,证明在本案中 “庭审方式凌驾于仲裁方式之上”。
于是2019年,特劳特上诉,在上诉法院的庭审中,特劳特开宗明义指出:WBO寻求绕过法庭审理,走仲裁之路。因为仲裁该案,是由WBO指定的一个小组负责。
特劳特在庭审中反驳说,依据相关立法的初衷,可以推定,本案不适合强制仲裁。在涉嫌欺诈和潜在犯罪行为的诉讼中,强制性仲裁方式,不符合这方面的立法意图。此案件,应该由起诉人决定,而非初级法院裁定,是否采用仲裁方式结案。
2020年7月,上诉法院裁定特劳特胜诉,支持特劳特的请求,本案需要法庭审理裁决,而非仲裁的处理方式。撤销初级法院关于本案只能 “仲裁” 的裁定,本案发回初级法院,重新审理。
特劳特的律师发表声明说:“上诉法院,给予了特劳特陈述事实及辩解的公平机会,这一裁决,向拳击界发出了一个信号:《阿里法案》不是特定利益群体的保护伞。所有拳击手,可以引用《阿里法案》主张权利,都可以在公堂上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是特劳特和拳击界的伟大胜利。然而,释放《阿里法案》的全部潜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通过对此案的努力,印证了特劳特先生对《阿里法案》的信念。直到特劳特先生的案子被公正审理之前,让我们理解到,为什么《阿里法案》如此重要,以至于作为首要的法律依据。我们有信心做好下一阶段的庭审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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