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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00: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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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叱咤风云 于 2011-4-28 00:34 编辑
回复 藏书人 的帖子
每一个问题另见别处的回复。
二),帕方提出的“天价肉条款”和梅方提出的“严格药检条款”,是不是都没有相关拳击组织的规则禁止?是不是都属于规则外可协商的非标准商业条款?如果是,你为何厚此薄彼、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你为什么要对梅帕设定双重标准?
答:其实也已经答过了:你所说的“天价肉条款”一种约定(不再阐述),而血检是规则,梅方无权要求(见专贴)
三)既然你“叱咤风云”网友没“研究外国的法律”,你凭什么断定在某个问题上中外法律“也是一样”?难道某中东国家允许男子娶四个老婆,你就能断定中国的相关法律“也是一样”?难道日本允许捕猎鲸类作为“科学研究”,你就能断定中国“也是一样”?难道美国允许公民持有、贩卖、运输武器,你就能断定中国“也是一样”?难道因为荷兰允许某些特殊服务行业存在,你就能断定中国“也是一样”?在“信息渠道比较困难”“语言也可能存在障碍”的情况下,你叱咤风云网友做出这种判断,是不是缺乏具体依据?是不是属于个人主观猜测?你是不是在用无根据的主观猜测当做事实?
答:这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世界通行的法理学问题。
其实,你如具备法律知识的话,你就应该知道: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有法依法,没法依习惯,没习惯依法理。关于人身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可能存在具体的法条,但法理学是这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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