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拳迷想了解,凭什么A具有冠军挑战资格,而B没有呢?情况是这样,大概就分2个部分说吧。
一.申请 1. 推广人为冠军组织卫冕战,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向拳击组织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冠军 ‘卫冕/挑战’ 资格赛。申请书,要详细说明挑战者情况,包括历史比赛详细记录。 2. 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推广人和参赛拳手要向拳击组织,提交他们为该比赛所签订的合同。 3. 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推广人向拳击组织,缴纳授权费。费用以没扣除其他费用的总酬金(总收入)为基数计算。还包括,推广人(或者主办者),为拳击组织官员、赛事专员,提供各项差旅费等其他细节。
到这一步,在拳击组织这儿,就基本搞定一场冠军 ‘卫冕/挑战’ 资格赛了。 问题来了,拳击组织凭什么依据,批准或否决呢?
二.委员会决定 批准或否决权,在拳击组织的一个委员会,大概3-5人组成,包括拳击组织总裁,委员会主席,其他由拳击组织任命的成员组成。 这个委员会,决定以下事项。
1. 根据规则,指定强制挑战者。或者,直接指定强制挑战者。 2. 审查,批准,要求延期卫冕的冠军,是否有正当理由。确定延期卫冕的条件是什么。 3. 下令进行挑战者资格赛。审查、批准挑战者的资格。包括备选的挑战者。 4. 下令进行赛事竞标。包括审查投标人资格;再次招标,延期招标条件;中标人转让中标权的条件,等。 5. 建议对未遵守规矩的冠军,取消其冠军头衔。包括,长期不卫冕,输掉非冠军卫冕赛的冠军、违规犯罪、损害组织名誉,因故禁赛,等等情况。 6. 为空缺的头衔,确定争夺者。 7. 批准授权进行冠军 ‘卫冕/挑战’ 赛;审查挑战者的资格。 8. 批准回归拳手直接参加冠军赛。 9. 为争夺冠军头衔,决定是否需提前进行临时的、过渡性的比赛。并决定其参赛人员。
当然还有其他,什么修改规则啦等等。这些不是本话题了。
所以冠军挑战者资格,是由赛事主办方申请,拳击组织委员会批准的。不管是规则指定,直接指定,赛事竞标,挑战者资格赛,空缺头衔争夺。
我知道的,就是这样。各个拳击组织大同小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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