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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血检的贴子—答藏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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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7: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雷霆重拳:
问:小帕看起来猛的不正常,所以怀疑他有吃药的嫌疑。
答:泰森也猛的不正常,博尔特也快的不正常,爱因斯坦也聪明的不正常,但谁能确定他们吃过药?

问:我只是怀疑,而且我也有怀疑的权利,提出一下自己的质疑不算犯法吧,有何不可?
答:你说的不错,你有怀疑的权利,但没有污蔑的权利,你等四处散播没有根据的流言,侵犯了他人的声誉和利益,轻者有违伦理道德,理当受到世人的谴责,重者可视情节轻重依法法办。

问:小帕吃没吃药,我认为小帕证明自己最好的办法是血检一下,如果他真是清白的,如此岂不更好?
答: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小帕有义务执行拳击组织所规定的一切义务,但没有理由执行你的规定,因为你和梅先生啥也不是!比如说:你逛商场手机丢了,便抓住身边的一个人找他要手机,人家不承认,你就要脱人家的裤子检查,此时人家即便扇了你几嘴巴,那叫活该!因为你不是执法者,根本没资格指挥人家怎么做,人家骂你神经病抽你嘴巴子是应该的!

问:我仅仅怀疑一下而已,为啥有些人说我心里不健康?
答:你说的没错,怀疑一下很正常,不犯法的,那是法律赋予你的自由和权力。但你到处散播没根据的流言,且日复一日没完没了,拿这没根据的事儿当歌唱就不对了,此举涉嫌造谣诽谤中伤他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假如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你是因为嫉妒心及阴暗心态作祟。这类人常常自己混的不尽如人意,尤其是见不得别人比自己好,因而导致抵制社会憎恨社会的变态心理,严重的甚至危害社会,上次跑到幼儿园杀小孩的就是这帮心理阴暗的小人。

问:听你一说,我还真有点儿那个,那你说我该咋办?
答:此病因心胸狭窄嫉贤妒能而引起,当下宜放宽心态,顺其自然,见好不捧,见弱不欺,自力更生,奋发图强,慎言慎行,尽量夹着尾巴做人!如心理严重偏激变态需送精神病院,接受心理医生的干预,进行语言及药物治疗。望你康复之后好好做人,切莫旧病复发满口喷粪嫉妒诽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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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7: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拿钱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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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8: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拳拳帝国之心 于 2011-4-27 18:29 编辑

有一点,楼主还是比有的拳迷清醒。
至少界定了“肉价、血检”是属于协议合同范畴,没有把协议“合同条款”与既定“组织规章”搅成一锅粥。

不过楼主口口声声教导我等“学习法律后再交流”。我也仔细地看了楼主“学习法律后”的帖子。真不知道楼主是没说清楚,还是没搞清楚。

诸如楼主其他帖子中说的:

“人身不得作为合同的标的”。这还用说吗?难道有谁在卖.身?

“研究一下中国的法律在民事领域关于“财产”与“人身”在合同约定方面的限制,你的问题即迎刃而解”
且不说中美法律是否接轨的问题。难道楼主审查过,梅帕之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是我等法律知识欠缺,从而适用法律错误,才不能“迎刃而解”?别开玩笑了!

“对方(指小梅)的身体没受到任何干预”。
可能是说“天价肉”对小梅身体无害,而“抽血”对小帕身体有害吧,反正我是结合上下文猜的。这“学习法律后”的法律术语吗?我等膜拜。

这不,又照搬照抄别人的老贴来作答复,我猜经过楼主审查,这篇贴子是“学习法律后”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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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8: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淡定,抛开对错光辩论兄弟你明显落下风
他两个打拳击还是叫拳击,不打拳击同样也叫拳击。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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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8: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血检的贴子—答藏书人

本帖最后由 ①拳制胜 于 2011-4-27 18:40 编辑

叱咤风云
拳坛风起云涌
善于使刀杀出一条血路的,被称为刀客
手持长剑名扬立万的,被称为剑客
而我在帝国论坛持瓢猛灌,被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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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7 18: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拳拳帝国之心 的帖子

“人身不得作为合同的标的”。这还用说吗?难道有谁在卖.身?

朋友不要误解,此处的人身不能仅指身体的全部,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人身的任何部分如血液等都不能成为交易的标的。

坚持真理,决不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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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8: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拳拳帝国之心 发表于 2011-4-27 18:29
有一点,楼主还是比有的拳迷清醒。
至少界定了“肉价、血检”是属于协议合同范畴,没有把协议“合同条款” ...

他自己已经张口结舌的答不出来了,只好大着胆子弄一篇别的帖子来,其目的是想转移大家的视线,然后开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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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9: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叱咤风云 发表于 2011-4-27 17:51
转雷霆重拳:
问:小帕看起来猛的不正常,所以怀疑他有吃药的嫌疑。
答:泰森也猛的不正常,博尔特也快的 ...

叱咤风云网友,前两个话题还没说完,怎么又开一帖?这转移的也忒快了吧:)

http://bbs.quanji.net/forum.php? ... page%3D2&page=3
本贴23楼你冒出句“帕方可随时拒绝,什么时间拒绝都是一种权利”的惊人之语,在大家一再追问下拒不回答而“转进”,开了个新帖子。

http://bbs.quanji.net/forum.php? ... &extra=page%3D1
本贴被追问“没‘研究外国的法律’,你凭什么断定在某个问题上中外法律‘也是一样’?”等疑点后,顾左右而言他,又开个新帖子(就是本贴)。

而这新帖子还是完全转帖其他网友以前被驳斥过的内容:
http://bbs.quanji.net/forum.php? ... page%3D5&page=1

而且,我要再驳斥帖中观点,是该跟你“叱咤风云”讨论还是跟原作者“雷霆重拳”讨论?跟你叱咤风云讨论吧,论到一半儿假如您来句“这是雷霆重拳的观点,我只是转帖。”,连自己的话都能拒不答疑,何况雷霆重拳的观点呢,折腾半天我们不是白费劲了?如果我直接跟雷霆重拳论,那你“叱咤风云”不是相当于找了个挡箭牌后溜之大吉了?

一码归一码,咱们还是先从最早的分歧开始谈,回原帖子吧:
http://bbs.quanji.net/forum.php? ... page%3D2&page=3

你说帕方面对答应过的条款,“可随时拒绝,什么时间拒绝都是一种权利”,那么就请你叱咤风云网友为大家释疑,是只有帕奎奥具备这种“随时拒绝”的权利,还是梅威瑟、霍亚、库托、马加里托等拳手都具备这种“随时拒绝”自己此前应允条款的权利。

拳台上比的不是水平高低,比的是玩体重,大的压、小的提,比的是体重要求有多厚颜。最绝的一招是:俺有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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