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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5: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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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藏书人 于 2011-4-27 15:26 编辑
叱咤风云 发表于 2011-4-27 12:54 
“梅有不遵守规则的先例,如马奎兹一战,尽管梅支付了违约金,但对马是不公平的比赛。”
----------梅马之 ...
“答:赚了2磅或1磅不违规,且当事人(库托或马托)同意。
关于梅与帕体重:是个约定问题,在不违反规则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达成合意即可。”
----------梅马之战梅威瑟以146磅完成称重仪式,请问他违规了吗?当事人马奎兹同意比赛了吗?梅马之战进行了吗?如果他没违规、马奎兹同意比赛、梅马之战进行了,那梅威瑟哪里称得上“有不遵守规则的先例”?
哪条体重规则、分级规则要求梅威瑟必须与马奎兹在144磅体重限制下比赛?如果没有的话,那梅马之战的144磅体重约定是不是规则外的非标准商业条款?如果是的话,梅威瑟是否有权利“随时拒绝”马方提出的144磅这种非标商业条款?就像你说的帕奎奥在面对“严格药检”这种非标商业条款“可随时拒绝,什么时间拒绝都是一种权利”。还是那句话要问,面对非标商业条款,是只有帕奎奥有权利“随时拒绝”,还是梅威瑟等人都有权利“随时拒绝”?
“答:拳击规则不可能也不应该规定“超重1磅1000万美元的违约金”。理由是: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原则性要求,也是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世界的“三大贡献之一”。规则只规定不允许的约定即有违“公序良俗”的事项,梅帕约定“超重1磅1000万美元的违约金”是规则许可的,甚至约定超重1磅2000万美元的违约金也同样可以。
在民事领域,不违法的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这样的说理您应该都明白。”
----------既然拳击规则没有“超重1磅1000万美元违约金”的规定,那么是不是可以说,帕方提出的天价肉条款是“规则外的非标商业条款”?再根据你“规则只规定不允许的约定即有违“公序良俗”的事项”的说法,那么梅威瑟提出“严格药检”要求有悖于哪条拳击规则?如果没有任何拳击规则禁止“严格药检”,那么梅威瑟的“严格药检”条款是不是被允许的?
那么梅威瑟在梅帕谈判中提出的“严格药检”条款和帕奎奥在帕克之战、梅威瑟在梅莫之战中执行“严格药检”,是不是规则许可的非标准商业条款?
“天价肉”没有明文规定必须执行,也没有明文规定严禁写入合同;“严格药检”没有明文规定必须执行,也没有明令禁止。很明显,这都是规则外可协商的非标准商业条款。凭什么帕奎奥提出的就要坚定不移地执行,梅威瑟提出的就是非FA?
“答:这个问题作为象藏书人您这样的高人是不应该提出的:体育规则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当然您会说是美国等国家的法律。但是这个问题是一个通行的法理学的问题:人身不得作为合同的标的,涉及人身作为合同标的的交易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即是学界常说的“公序良俗”。
在这一方面,中国和外国的法理学认识是相同的,是世界性的通说,因此,本人说“研究中国的法律”,当然,“研究外国的法律”也是一样,只不过,不方便而已。毕竟,信息渠道比较困难,再说,语言也可能存在障碍。”
----------呵呵,高人不敢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要学的还很多:)
继续请教,既然“人身不得作为合同的标的,涉及人身作为合同标的的交易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么帕奎奥提出的天价肉、体重门条款算什么?难道这不是涉及梅威瑟、霍亚、库托、马加里托等人的身体重量吗?难道不是以他们的人体重量作为合同标的吗?帕奎奥玩的这些按磅算钱的体重门把戏算不算“涉及人身作为合同标的的交易”?算不算违背“公序良俗”?
还有,既然你“叱咤风云”网友没“研究外国的法律”,你凭什么断定在某个问题上中外法律“也是一样”?难道某中东国家允许男子娶四个老婆,你就能断定中国的相关法律“也是一样”?难道日本允许捕猎鲸类作为“科学研究”,你就能断定中国“也是一样”?难道美国允许公民持有、贩卖、运输武器,你就能断定中国“也是一样”?难道因为荷兰允许某些特殊服务行业存在,你就能断定中国“也是一样”?
在“信息渠道比较困难”“语言也可能存在障碍”的情况下,你叱咤风云网友做出这种判断,是不是缺乏具体依据?是不是属于个人主观猜测?你是不是在用无根据的主观猜测当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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